刑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獲不起訴處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獲不起訴處分

本案陳律師透過事前擬定妥善辯護策略,並提出有利於被告的法律見解,成功就選罷法及毀損罪爭取不起訴處分
詳細介紹

背景

在台灣民眾對於公共、選舉等議題關注度頗高,常常可見網友各自抒發己見、P圖嘲諷、乃至於言語或物理上相互攻擊。
不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對此有諸多罰則,包括如果行為對於選舉案、罷免案受到影響,或者散布的資訊並非事實,都有可能構成犯罪而面臨刑罰。

較常見踩到的選罷法紅線的規定

第94條規定:

「利用競選、助選或罷免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95條規定:

「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97條規定: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98條規定: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98-2條規定:

「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04條規定: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電磁紀錄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陳律師透過事前擬定妥善辯護策略,並提出有利於被告的法律見解,成功就選罷法及毀損罪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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