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成功為本所當事人就銀行法吸金罪案件獲無罪判決

成功為本所當事人就銀行法吸金罪案件獲無罪判決

銀行法規定,非銀行不得有類似銀行向民眾收受存款、發放利息的行為,否則可能會構成犯罪。
其刑責高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如果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刑度更是高達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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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介紹

什麼是銀行法吸金罪?


本案被告因親友認識了某投資方案,本身投資後,再轉介紹給其他親友,後來該投資方案因故失敗,其他投資人竟然群起提告銀行法吸金罪,經地檢署提起公訴......
 
法規如何規定?
銀行法第29之1條: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罰則: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白話來說,銀行的業務攸關國家的金融秩序,因此立法者就立法規定除了經過核准的銀行外,其他人都不得從事類似銀行業務的收受存款、發放利息的行為,否則可能會構成犯罪。
其刑責高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如果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刑度更是高達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可能有讀者會納悶,誰沒事會跟大家說自己要跟大家收受存款?
事實上,實務上違反銀行法的案例,大部分當然不是宣稱自己是銀行或者要從事銀行的業務,反而多是介紹他人投資方案、且該投資方案通常約定有不錯的報酬,「實質上」也是向民眾收取款項,而一方提供報酬、利息的行為。
 

本案成功獲得無罪的關鍵:透過詰問多位證人,找到證人說法的瑕疵,並主張被告介紹的人不符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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