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夫妻離婚後,一方不遵守當時離婚協議書所約定的條件,包括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當事人於是委託陳宣任律師提起履行離婚協議的民事訴訟。
由於雙方當時所簽的離婚協議並沒有找律師協助審閱、調整內容,因此協議書中解釋的方法存在一定的爭議,透過專業和經驗,陳宣任律師逐步說服法院,最後法院直接勸喻對方和解,否則判決下來也是一樣的結果。
提起履行離婚協議的目的是什麼?
因為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本身並無法做為強制執行名義,因此如果有一方不履約,另一方無法直接拿著離婚協議書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然而如果是經過法院判決,或在法院成立和解、調解,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就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關於離婚協議,陳律師想要提醒您......
本案中,雙方離婚協議書約定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金額還不低,但是因為當時沒有委託律師進行審閱和調整,才造成內容有不同的解釋方式和爭議。
因此建議離婚協議書涉及金額比較高時,還是交由專業的律師來規劃,以免用字不精確、諸多履約細節未能考慮到等等,最後得不到自己預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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