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未依約定期間內取得使用執照,買方可以怎麼做?
1.向建商請求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以萬分之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
建商答辯:因疫情關係而施工遲延,應酌減違約金;且買方也有遲繳工程款的情況,所以買方也要付建商違約金,雙方債權債務相抵...
有任何法律問題需要協助嗎
依照行政院內政部所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參考連結)(因每個個案可能因為簽訂時間、雙方磋商條款而有不同,建議仍諮詢專業律師擬定妥適策略),買方可以:
2.若逾期超過3個月,可以向建商解除契約,並請求房地總價15%之違約金(但不高於已繳價款)
關於建商遲延交屋的疫情抗辯,陳律師整理了大量的實務判決,成功說服法院否定對方的答辯!
......惟主管機關是否展延建造執照或建築期限之期間,與系爭約定第1項但書所定各款事由並不相符。上訴人從未具體指明系爭建案因疫情受有何等影響,復未能舉證證明確因疫情致發生何具體情事而逾期取得使用執照,此部分主張要無可取。
另外,建商主張當事人也有遲繳工程款,因此也需要負違約金責任,雙方的違約金債權、債務應相抵
陳律師主張依照合約約定,建商應以「書面」通知繳款,然而建商以LINE通知,沒有合法送達應繳工程款的意思表示,被法院採納,因此認為當事人不需要付違約金責任!
被告另辯稱兩造有以LINE為聯繫,原告於113年7月間即已知悉應繳納使用執照款等語,並提出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為證......姑且不論其非屬以書面方式為之,且上開LINE對話紀錄亦無任何關於對原告為催告繳款之內容,難認被告以書面對原告為催繳。是被告並未提出已以書面催告原告繳款,而原告收函後仍有拖欠繳款之事證,被告自無從據以主張解除系爭契約,並依系爭契約第24條第4項沒入房地總價15%之金額,而以之與原告請求返還之價款、違約金等主張抵銷,被告此部分所辯自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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