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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成功替當事人撤銷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

本所成功替當事人撤銷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0,000以上120,000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
詳細介紹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至0.17毫克,警察就可以我開單嗎?

石先生遭警察攔停,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經警方當場開單罰鍰3萬元、保管車輛、吊扣駕照2年,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法規如何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0,000以上120,000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第24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乍看之下,石先生確實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等規定,所以警察當然可以開單處罰。

 
本案成功撤銷罰單的關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零點零二毫克

本案因未造成任何事故,經調查證據後,認定石先生行車速度及行車動態均呈平穩之狀態,而適用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的規定,成功撤銷罰單!

 
雖然成功撤銷罰單,陳律師還是要非常嚴肅的提醒大家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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